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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道路用地 的問與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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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道路用地的注意事項:
必須是都市計畫內,政府劃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道路用地,如果是都市計畫外或者是其他現況是道路用地然而使用分區卻不是,這樣子就會產生增值稅的問題。公文上註明政府取得方式必須是1.區段徵收、2.徵收徵購方式取得或者是未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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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道路用地流程及所需的準備資料:
買賣簽訂契約書後會開始查明該土地是否有欠繳稅款以及該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其他欠繳稅款確認完畢後核發繳款書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囉。
實務上我們簽訂契約時會付部分款項,並收取身分證影印本及印鑑證明影印本以及土地權狀正本,待稅單核發後我們會付清款項並且收取印鑑證明正本。
簽訂契約需要的證明文件如下:1.土地權狀正本、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及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正本(需備註不動產登記或不指定用途。)
Q1:道路用地是什麼? 是畸零地的一種嗎?
A1:「道路用地」是都市計劃裡的「公共設施用地」的其中一種。根據《都市計畫法》第四章第42條記載: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也就是說,「道路用地」是因為都市計劃而被政府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提供大眾等不特定人車通行的土地。雖然土地權狀還在持有者手裡,但使用權卻是公共的。
至於「畸零地」,指的是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的建築用地,跟「道路用地」是不一樣的。畸零地如果沒有被都市計劃納入公共設施用地,是不會被政府徵收的。
Q2:「公共設施用地」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樣嗎?
A2:「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是已被都市計劃納入公共設施用途,但還沒有依法徵收的公共設施用地。還沒有被徵收的「道路用地」也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一種;然而即使政府尚未徵收,土地持有者卻也必須提供給大眾使用。
Q3:為什麼我的土地會變成道路用地?
A3:因為都市計畫將您的土地規劃為道路用地了。
Q4:我的土地變成道路用地後,會有什麼權益變化?
A4:在政府還沒有取得您的土地前,「原則上」您可以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等到政府準備開闢公共設施時,會先給您拆除期限,您必須在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都市計畫法》第四章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然而,如果您的土地是道路用地,那麼就幾乎沒有自用的權力了,因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持有者在使用時就不能妨礙它的法定用途。「道路」的目的就是給大家通行,所以「道路用地」自然也就只能無償提供不特定的對象通行了。
《都市計畫法》第四章第51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Q5:為什麼政府明明還沒徵收我的道路用地,只有都市規劃而已,我卻得提供給大眾通行?
A5:如上所述,因為《都市計畫法》第四章第51條的規定,所以您的道路用地必須提供給大家通行。
Q6:什麼是「容積移轉」? 跟道路用地有什麼關係?
A6:「容積移轉」是源自美國保存文化資產及自然資源的土地發展辦法,稱為「發展權移轉」,最初的目的是補償土地持有者該塊土地的發展權。例如一座二層樓的古蹟,原本可以擴建至五層樓,但為了保護文化資產而無法擴建,政府就將剩餘三層樓的發展權移轉到土地持有者的其他土地上。
民國98年,臺灣模仿了這項法規,並將之運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道路用地」包括其中。為了補償土地持有者的發展權,在收購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後,將該塊土地的發展權移轉至持有者的其他土地上,以補償其損失。
Q7:為什麼政府遲遲不收購我的道路用地? 不是已經納入都市計畫了嗎?
A7:納入都市計畫≠立刻由政府收購,因為政府每年編列的預算有限,無法收購所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才有列入都市計畫而尚未被收購的情形。
照理說,列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當由政府收購;然而現行的法規,並沒有規定政府「何時」要收購,所以才會發生道路用地已經開放給眾人通行了,政府卻遲遲未向土地持有者收購的情形。這就有點像買賣時的「賒帳」,買家已經先拿走了東西,卻不知道何時才會回來結清帳款。
實務上是從日據時代轉為國民政府就劃設為道路用地的土地,至今已中華民國112年仍然未徵收。全台相同土地高達10兆多….
Q8:道路用地可以移轉嗎?
A8:可以的。道路用地可以繼承,也可以贈與給配偶或直系血親,而不用被徵收遺產稅或贈與稅。
《都市計畫法》第四章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Q9:聽說捐贈道路用地可以抵所得稅,是真的嗎?
A9:在民國93年1月1日以前,捐贈道路用地給政府,可以100%用公告現值認列為捐贈扣除額;也因此造成避稅亂象。因此,相關法規在93年1月1日之後修正,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6%計算捐贈扣除額。所以,無法再使用這一招抵免所得稅了。
Q10:道路用地有可能繼續增值嗎?
A10:道路用地的買賣價格會隨著市場起伏,不見得就等於公告現值。「道路用地」可能增值的概念是基於「容積移轉」的法規而來的,然而我們先前也提到,現行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法規並不健全,所以才有道路用地還沒被徵收,卻必須提供給用路人使用的情形。
「容積移轉」雖然是補償土地持有人的權宜之計,然而這些年來衍生出不少問題,因此有政治人物想要針對「容積移轉」的問題改革,如臺北市長柯文哲在民國106年就提出「容積代金」的新政策。所以是否能期待道路用地增值?除了土地市場價格的波動以外,更要擔心的是「容積移轉」的法規還能存在多久。一旦「容積移轉」的法規有所更動或消滅,那麼道路用地的法規勢必受到影響,也就不見得能保值了。
(延伸閱讀:「這就是真相!」 柯文哲:容積移轉400億價差 流到有辦法的人手中 https://www.storm.mg/article/280567)